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全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等学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学校党委要始终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追责问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校党委、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校党委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负责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学院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本单位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条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和学院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主动权。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对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的责任,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督促分管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第八条 学校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内容是: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地进行引导,明确工作方向,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把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干部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革命传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三)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程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思政课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课程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四)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规范师生接受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境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五)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加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引导,提高网上舆论引导水平。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加强对校内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的监管力度。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落实网站信息上传审核制度,及时排查学校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院纪院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对挂靠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法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八)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展物及宣传品。
(九)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全国、省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推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
(十)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引导和管理责任。积极探索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创新和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夯实文化校园阵地,搭建大学生文化平台。开展“我的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坚定理想信念,刻苦学习工作,积极投身实践,深入挖掘中华传统节日文化,不断扩大传统优秀文化阵地。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功能。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九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责任。学校设立由党委宣传部、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选优配强,确保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坚强有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组织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学习,强化各党总支(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机制,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层层落实意识形成工作责任。学校党委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各级党组织,各学院、部门要经常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要求;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年终要向校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学校党委和各级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校内情况通报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部门目标管理与干部考核制度。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部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中层干部考核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岗位选人、用人和人才聘用的重要条件,对理念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学校纪检部门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各党总支(支部)书记和部门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认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宣传栏、校园广播、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各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等学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学校党委要始终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追责问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校党委、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校党委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负责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学院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本单位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条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和学院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一同部署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主动权。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对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的责任,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责范围、业务领域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督促分管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
第八条 学校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内容是: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地进行引导,明确工作方向,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
(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把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持续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干部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革命传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
(三)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程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思政课等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课程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
(四)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宣传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强化督查机制,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规范师生接受媒体采访,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境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五)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加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引导,提高网上舆论引导水平。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加强对校内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的监管力度。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落实网站信息上传审核制度,及时排查学校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院纪院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各类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和年检制度,对挂靠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加强活动监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学生社团法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八)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展物及宣传品。
(九)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全国、省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推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
(十)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引导和管理责任。积极探索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创新和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夯实文化校园阵地,搭建大学生文化平台。开展“我的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坚定理想信念,刻苦学习工作,积极投身实践,深入挖掘中华传统节日文化,不断扩大传统优秀文化阵地。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功能。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九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党委宣传部作为学校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责任。学校设立由党委宣传部、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选优配强,确保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坚强有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组织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学习,强化各党总支(支部)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机制,发挥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党员教师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层层落实意识形成工作责任。学校党委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各级党组织,各学院、部门要经常检查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要求;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年终要向校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学校党委和各级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校内情况通报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部门目标管理与干部考核制度。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部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中层干部考核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岗位选人、用人和人才聘用的重要条件,对理念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学校纪检部门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安排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各党总支(支部)书记和部门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认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及业务职责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宣传栏、校园广播、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各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