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宣传阵地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3-25浏览次数:12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省市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宣传工作,加强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营造正确舆论导向和优良育人环境,推进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宣传阵地是指学校及各学院、部门宣传政策、思想教育、舆论导向、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宣传栏、电子屏、横幅、海报、网络、广播、校内刊物、新媒体、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二条  学校所有宣传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禁止散布各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校纪校规的言行;严禁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关报纸、刊物、图书、电视、电影、光碟等。
       第三条  校园宣传阵地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具体归口管理由各学院、部门负责。
       第二章  宣传栏、电子屏管理
       第四条  校园宣传栏(含橱窗、展板、道旗等)、电子屏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分配使用;宣传栏、电子屏采取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与各学院、部门具体管理相结合的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宣传部宏观管理、督查指导宣传栏、电子屏的建设、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由各学院、部门和社团使用的宣传栏、电子屏,应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规范、整洁、美观。版面设计要图文并茂,美观大方,突出特色;文字要使用国家统一的规范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出现思想不积极、内容不健康的图文作品;要根据要求和计划做到及时更新,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随时更换。各使用单位更换宣传栏、电子屏内容,必须填写《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宣传登记审批表》,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宣传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宣传栏之外的地方张贴信息,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并限期清除。
       第三章  宣传品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和社团在校内摆放摊位及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等宣传品,必须填写《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宣传登记审批表》,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凡未经审批擅自摆放摊位,张贴、悬挂宣传品,必须立即去除。
      第八条  摆放摊位,张贴、悬挂宣传品只能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并且不得破坏学校的设施和影响校容校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
      第九条  必须注意宣传物品的整洁、美观、安全,并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立即由具体管理使用单位自行撤除;若在使用期内遭受损坏致使宣传品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校容校貌的,要在第一时间收回。
      第四章  校内刊物管理
     第十条  校内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由学校各学院、部门、各级学生组织自主编辑印发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刊(包括面向师生的信息、简报、杂志、报纸等印刷品、手抄本等)。
      第十一条  校内刊物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新闻宣传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法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刊物实行审批登记制。校内刊物须填写《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出版物登记表》,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印刷发行,禁止未经审批的任何刊物出版发行。印刷出版的刊物,应按季度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提交备案。
      第十四条  校内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刊物负有以下责任:指导刊物编辑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审核刊物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的稿件;对刊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校内讲座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工作的通知》(连师专委宣〔2012〕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要求,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填写《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报审批表》,报批备案;文件规定的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审批、监督责任。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一律不得举办;如因违反相关申报规定,擅自举办相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主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音像播放管理
      第十七条  凡校内公共场所播放的音像资料,须填写《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宣传登记审批表》,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学院、部门、学生组织的音像播放,由各学院、部门及学生组织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和把关。
      第十八条  凡校园内播放的音像资料,必须做到内容健康,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音像制品的来源要保证渠道正规,严禁播放盗版、走私及格调低下的音像制品。
     第十九条  切实做好音像资料集中播放场所的安全、消防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各种安全措施。
     第七章  校园网、广播台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工作统一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管理,主要负责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重大活动、中心工作的信息发布。各学院、部门网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上网内容的审核,确保质量,避免差错,杜绝负面影响。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发布内容反动、有损国格、淫秽色情、破坏团结、攻击他人、虚假不实的信息,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园广播台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宏观指导,校团委负责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学生参与、接受监管的管理体制。校园广播内容必须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弘扬校园主旋律、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宗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及时播报学校改革发展的新举措、重大新闻、好人好事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广播台实行播报内容送审制度。校园广播站编辑必须于播报前一个工作日将播报内容提交团委负责人进行审定、签字后方可播出。播音员要在广播站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播音工作,所播内容必须经负责人审核签字,个人无权或擅自不按规定时间和所设栏目开播。
     第八章  新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应严格按照《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连师专委〔2017〕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园新媒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各新媒体应按周定期将发布内容提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党委领导下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职能部门,党委宣传部将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校园舆论阵地的管理和建设,不断引导和促进校园文化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如因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组织开展相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消除影响、尽快整改外,将追究主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1.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宣传登记审批表
2.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出版物登记表
3.连云港师专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申报审批表
4.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媒体登记表
 
中共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8年1月9日     
附件1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宣传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  
时    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地     点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宣传内容  
申请部门/学院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宣传部审核  
   签  章             年   月   日
保卫处审核  
                 签  章             年   月   日
注:1.本登记审批表适用于宣传栏(含橱窗、展板、道旗等)、宣传品(海报、横幅、摊位)、音像播放等,须提前2天填好送宣传部审批。2.本表一式二份,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后,一份留党委宣传部,一份由申请单位送保卫处备案。
 
附件2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内出版物登记表
刊物名称   主管单位  
分管领导 姓名   职务  
联系
电话
     
指导老师 姓名   政治面貌  
职务   联系电话  
工作人员 姓名   政治面貌  
职务   联系电话  
刊物类别 刊/报 刊物周期   负责人  
发行对象   大约字数   发行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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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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